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公 告
(十四屆第6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
公 告
(十四屆第6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已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于2023年5月26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5月26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
(2012年9月1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2023年5月26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br />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和相關應急救援工作?! ?br />
第三條 消防工作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統籌發展和安全,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 ?br />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健全消防工作協調機制,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協調解決消防工作重大問題,督促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br />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 ?br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依法對消防安全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br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br />
第六條 對在火災預防、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中做出突出貢獻或者舉報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br />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 ?br />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新聞媒體應當面向社會開展消防公益宣傳,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識?! ?br />
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從事消防職業教育和消防安全培訓?! ?br />
每年11月9日消防日和每年11月消防宣傳月,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集中開展消防安全知識普及、消防安全培訓、消防演練等活動。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八條 消防安全責任制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 ?br />
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為消防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消防工作全面負責,分管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其他負責人按照一崗雙責的要求對分管范圍內的消防工作負領導責任?! ?br />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主體,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br />
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戶,參照本辦法履行單位消防安全職責?! ?br />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組織編制、實施消防規劃;
(二)定期組織研究解決消防工作的重大問題;
(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常態化火災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并將消防工作納入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平安建設考核體系;
(四)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維護、消防行政許可、消防監督管理、消防信息化建設、消防隊(站)及裝備建設等費用列入本級預算;
(五)加強消防領域的新型基礎設施建設,推廣互聯網、物聯網、云計算、大數據及人工智能、虛擬現實等信息技術在消防安全領域的應用;
(六)組織做好農村消防工作,推進城鄉公共消防設施和消防水源建設;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br /> 第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二)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識;
(三)組織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四)落實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措施,組織、指導、督促村(居)民委員會、轄區單位、住宅區開展消防工作;
(五)根據需要建立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配備必要的消防裝備、器材,承擔火災預防、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等職能;
(六)轄區發生火災事故時,協助做好滅火救援的相關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br /> 第十一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制定和組織實施消防年度工作計劃;
(二)開展消防宣傳教育,督促、指導、協助有關單位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三)對單位遵守執行消防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范和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依法負責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五)依法負責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
(六)指導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含微型消防站,下同)的建設和訓練;
(七)組織和指揮火災撲救,承擔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
(八)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處理火災事故和消防違法行為;
(九)推進消防科學技術研究,宣傳推廣消防科學技術研究成果;
(十)受理消防安全舉報、投訴并核查處理;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br />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履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職能,依法查處職權范圍內的消防違法行為?! ?br /> 公安機關依照法定職權查處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公安派出所按照公安部規定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消防宣傳教育相關工作?! ?br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消防產品質量監督工作?! ?br /> 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民政、自然資源、商務、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交通運輸、水利、民航、電力、通信、鐵路、郵政、宗教事務管理等部門和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業、本領域的消防安全工作?! ?br /> 第十三條 村(居)民委員會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確定消防安全管理責任人、消防安全員,實施消防安全管理;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制定防火安全公約;
(三)根據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隊,開展群眾性自防自救工作;
(四)協助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應急疏散演練、消防宣傳教育、用火用電用油用氣安全監管、滅火救援、火災事故調查等工作;
(五)督促監護人或者其他責任人加強對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留守兒童、獨居老人、重度殘疾人、智力殘疾人和精神殘疾人等人員的用火用電用油用氣安全監管,并根據實際情況不定期走訪調查;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br /> 第十四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和依法確定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br /> 新型儲能設施、氫能源、生物醫藥、冷鏈倉庫、平臺經濟等新興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逐級建立和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的機構和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消防安全職責?! ?br /> 第十五條 個人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接受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學習安全用火用電用油用氣等消防知識,參加消防演練,掌握基本的防火、滅火和報警、救生、逃生方法,提高防火、滅火和逃生自救能力?! ?br /> 第十六條 消防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發揮行業服務和行業指導作用。
第三章 火災預防
第十七條 城市公共消防設施應當與市政基礎設施統一規劃,同步設計、施工、驗收和使用?! ?br />
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車通道、消防通信的基本建設和消防裝備的投入,應當納入城鄉建設投資計劃?! ?br />
根據城市建成區及消防站保護面積需要,可以采取新建、改建、配建、合建、租賃等方式,因地制宜建設各種類型消防站?! ?br />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對消防公益事業進行捐贈?! ?br />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相關部門負責建設、維護和管理公共消防供水設施、消防車通道;無線電管理部門負責保障消防無線通信專頻專用;電信業務經營單位負責保障消防通信線路暢通,并免費向用戶提供火警等公益性電信服務?! ?br />
建設施工需要拆除、遷移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報當地消防救援機構備案。拆除、遷移以及修復、重建公共消防設施的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br />
既有建筑的消防設施不符合現行消防技術標準的,鼓勵根據現行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改造?! ?br />
第十九條 對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特殊建設工程,依法實行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制度。建設單位在申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時,應當如實提供建設工程相關文件材料?! ?br />
其他建設工程實行消防驗收備案、抽查制度。建設單位應當在申請施工許可或者申請批準開工報告時,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并如實提供建設工程的相關文件材料?! ?br />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會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水利、能源、鐵路等部門和單位,根據需要建立專業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等工作機制?! ?br />
對專業建設工程依法實施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將消防技術審查納入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 ?br />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各自職責,落實消防責任,加強對火源、電源以及易燃易爆和可燃物品的管理。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對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實施監理?! ?br />
施工作業區應當根據消防技術標準設置臨時消防給水設施和臨時消防車通道,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尚未竣工的建筑物不得投入使用?! ?br />
因建筑施工需要搭建臨時建筑物、構筑物的,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br />
第二十二條 提供消防技術服務的機構和從業人員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執業準則提供消防技術服務,不得出具虛假文件,對所提供的服務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br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進行監督管理?! ?br />
第二十三條 建筑物的建設、使用單位或者受委托管理的物業服務人應當在建筑物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車通道和消防設施的醒目位置,設置符合標準的消防安全標識,提示安全疏散的注意事項和消防設施的使用方法?! ?br />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時,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下列要求進行查驗: (一)工程消防設計和合同約定的消防各項內容已完成;
(二)工程消防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完整(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三)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項工程經建設單位驗收合格;
(四)工程消防質量經施工、設計、工程監理、技術服務等單位確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五)消防設施性能、系統功能聯調聯試等內容經檢測合格?! ?br /> 經查驗不符合前款規定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不得編制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br /> 第二十五條 自動消防設施應當由符合從業條件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維護,確保完好有效。檢測、維護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br /> 根據消防技術規范需要設置消防控制室的,應當由其管理單位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二人。能夠通過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實現遠程操作消防控制室所有控制功能的,每班不少于一人。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熟練掌握火警處置程序和要求,依法履行相關崗位職責?! ?br /> 第二十六條 建設、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施工現場消防產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查驗合格證明,屬于強制性認證的消防產品應當查驗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消防產品應當查驗型式檢驗報告,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消防產品應當查驗技術鑒定報告,必要時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實施見證取樣并送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br />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 ?br />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br /> 建筑物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安裝防盜設施或者建筑物設置樓體戶外廣告的,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規定,不得影響人員疏散和滅火救援。高層民用建筑應當按照規定設置人員避難逃生設施和配置避難逃生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br /> 避難逃生設施和器材不得擅自挪作他用,嚴禁堵塞、占用消防車通道和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 ?br /> 第二十八條 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依法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申請人可以自主選擇告知承諾或者非告知承諾方式辦理?! ?br /> 取得消防安全許可的公眾聚集場所需要變更名稱、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遺失補辦消防安全許可證件的,應當及時向原發證機構提出變更、遺失補辦申請。發證機構收到申請后,應當當場予以辦理?! ?br /> 第二十九條 已經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或者備案的建設工程發生改建、擴建、改變使用性質等情形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重新申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或者備案?! ?br /> 第三十條 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時間不得進行電焊、氣焊、氣割、砂輪切割和油漆等有火災危險的施工、維修作業;禁止將常閉式防火門處于開啟狀態,禁止在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禁止在營業時間將安全出口上鎖或者阻塞疏散通道?! ?br /> 第三十一條 下列人員應當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訓:
(一)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專、兼職消防隊員,志愿消防隊員;
(三)消防工程設計、施工、安裝、維修保養、監理人員和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四)從事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儲存、運輸、裝卸、經營、使用等涉及消防安全的操作人員;
(五)消防產品的檢驗維修人員;
(六)消防技術服務從業人員;
(七)其他依法需要培訓的人員?! ?br /> 從事電焊、氣焊、自動消防系統操作等按照國家規定需持證上崗的各類人員,應當定期參加后續消防安全培訓?! ?br /> 第三十二條 建筑物或者場所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的,當事人應當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自的消防安全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共同承擔消防安全職責?! ?br /> 所有權人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或者場所,并監督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經營管理的單位安全使用該建筑物或者場所。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經營管理的單位應當在使用管理區域范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br /> 第三十三條 物業服務人在其服務區域內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責任:
(一)保障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確保避難設施、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不被占用、堵塞、封閉;
(二)管理、維護保養共用消防設施和器材;
(三)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明確消防安全責任;
(四)開展防火檢查,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有關人員參加消防安全培訓和進行消防演練;
(五)加強對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和電動汽車停放、充電行為和充電設施的消防安全管理?! ?br /> 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協助處理?! ?br /> 未選聘物業服務人的,由業主自行對共用消防設施、器材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進行維護管理?! ?br /> 第三十四條 建筑物公共消防設施的檢測、維護保養、更新改造等費用,在保修期內由施工單位承擔。保修期滿后,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面積所占比例確定?! ?br /> 第三十五條 公共交通工具應當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保持完好有效,并設置明顯標識和使用說明?! ?br />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配置與城市軌道交通消防安全相適應的專業滅火、救援設備和疏散設施,并建立重點部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加強消防救援和人員疏散知識技能培訓;根據需要組建軌道專職消防隊等形式的消防組織,或者采取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專業力量負責軌道交通消防救援工作?! ∷淼?、高速公路、大中型橋梁應當配置必要的防火、滅火和搶險救援設施、設備。鼓勵和引導在交通事故頻發、?;愤\輸量大的高速公路特長隧道等路段以及新建的高速公路服務區建設小型消防站?! ?br /> 公共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加強對工作人員的消防安全培訓,使其在火災發生時能夠引導、協助乘客及時疏散,熟練使用消防器材?! ?br /> 第三十六條 城中村、村屯消防安全管理按照“誰受益、誰負責、誰承擔”的原則,落實責任主體,實行消防安全聯防制度?! ?br /> 農村建筑物應當符合有關消防安全規定,設置必要的防火滅火設施。已建成的連接成片的建筑物,應當采取增設防火間距、提高耐火等級等措施,改善消防安全條件?! ?br /> 木結構房屋連片村寨、建筑物毗連設置、耐火等級低的村屯,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消防力量建設,督促和指導做好本地村屯消防工作,指導農村居民安全用火用電用油用氣?! ?br /> 鄉鎮人民政府在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時,應當按照要求規劃消防水源、消防通信和消防通道?! ?br /> 第三十七條 經營性自建房的建設、設計、施工應當符合國家以及自治區有關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br /> 利用自建房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落實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等消防安全措施,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器材,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br /> 第三十八條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建立消防安全評估制度,由符合從業條件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定期開展評估,并向社會公開評估結果?! ?br /> 鼓勵和引導火災高危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投?;馂墓娯熑伪kU?! ?br /> 第三十九條 高層民用建筑的業主、使用人是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責任主體,對高層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負責?! ?br /> 發現火災隱患,高層民用建筑的業主、使用人、受委托的消防服務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應當明確整改責任、期限,落實整改措施。整改期間應當采取臨時防范措施,確保消防安全;必要時,應當暫時停止使用危險部位?! ?br /> 建筑高度超過一百米的高層民用建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更加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br /> 第四十條 供電企業應當定期對供電設施、電氣線路進行檢測,及時更換、改造老化供電設施和電氣線路;加強用電管理,配合消防救援機構開展電氣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電氣火災隱患?! ?br /> 單位、個人敷設電氣線路、燃氣管道和使用電器產品、燃氣用具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及時更新老化電氣線路,不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用電、用氣。鼓勵在使用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場所安裝電氣火災智能防控、燃氣安全智能控制等火災防范設施?! ?br /> 第四十一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負責本單位的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電動汽車停放充電場所消防安全管理?! ?br /> 擬建、在建的住宅小區和人員密集場所,應當按照規定設置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電動汽車停放、充電場所,配置符合用電安全要求的充電設施,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既有建筑場所的產權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設置或者改造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電動汽車停放、充電場所?! ?br /> 禁止在建筑物的首層門廳、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停放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及其電池充電;禁止攜帶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進入電梯轎廂;禁止在標準層二樓以上建筑物專有部分為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及其電池充電;禁止違反安全用電要求亂拉電線和插座為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電動汽車及其電池充電。
第四章 消防組織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并根據國家標準建設消防站,配備消防車輛和器材裝備,加強消防技術人才培養,保障火災預防、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 ?br />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承擔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 ?br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府專職消防隊建設納入政府目標責任、平安建設范圍,對依法登記的政府專職消防隊進行管理?! ?br />
第四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聯合建立專職消防隊?! ?br />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以及村(居)民委員會根據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 ?br />
大型商業綜合體、建筑高度超過一百米的公共建筑和各類工業園的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組建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br />
成立專職消防隊,應當報當地消防救援機構驗收?! ?br />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招聘政府專職消防人員?! ?br />
政府專職消防人員經培訓考試合格后,可以參加火災撲救及應急救援工作或者協助開展消防監督管理工作?! ?br />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人員、政府專職消防人員的經費保障責任?! ?br />
單位組建的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所需業務經費由本單位負責;村(社區)志愿消防隊所需業務經費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其他志愿消防隊的業務經費,按照“誰受益、誰出資”原則自行籌集?! ?br />
第四十六條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人員、政府專職消防人員根據國家和自治區相關規定享有職業榮譽、生活待遇、社會優待等職業保障?! ?br />
專職消防隊的組建單位應當與消防隊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在合同期限內依法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并提供相應的工資和福利待遇?! ?br />
對因參加火災預防、火災撲救、應急救援或者在消防訓練中受傷、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給予生活保障、醫療、工傷、撫恤等待遇;對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五章 滅火救援
第四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火災都應當及時報警。引發火災的人、火災現場人員、起火場所的負責人負有立即報告火警的義務?! ?br />
起火場所的負責人和熟悉起火場所情況的人員,應當向滅火指揮人員如實報告火災現場有無遇險人員、有無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等重要信息?! ?br />
嚴禁謊報火災、險情。電信業務經營單位應當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救援機構核查、處理謊報火災、險情的行為?! ?br />
第四十八條 消防救援機構有權根據需要封閉火災現場。未經消防救援機構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進入或者清理火災現場?! ?br />
第四十九條 消防救援機構統一組織和指揮火災現場撲救,有權調動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和交通運輸、供水、供電、供氣、通信、醫療救護等有關單位協助滅火救援?! ?br />
根據撲救火災的緊急需要,有關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人員、調集所需物資支援滅火救援?! ?br />
社會救援力量參加火災撲救的,應當接受現場總指揮的統一指揮調度?! ?br />
第五十條 火災撲滅后,由消防救援機構負責火災事故調查,統計火災損失,依法參與火災事故處理。對造成人員死亡或者產生社會影響的一般及以上火災事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組織火災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br />
火災事故調查人員在進行火災事故調查時,根據事故調查需要劃定現場封閉范圍,進入現場及場所進行勘驗和檢查;依法查閱、復制、調取有關文件、資料;對有關人員進行詢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火災現場、妨礙火災原因調查,不得拒絕、阻礙消防救援機構的工作人員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火災事故現場依法執行公務?! ?br />
第五十一條 消防救援機構發布由其負責調查的一般火災信息??h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布較大以上火災信息?! ?br />
建立較大以上火災事故調查處理信息通報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制度,評估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 ?br />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火災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法調查處理工程建設、中介服務、消防產品質量、使用管理等各方主體責任,追究屬地管理和部門監管責任?! ?br />
第五十三條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專職消防隊除完成火災撲救任務外,應當參加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危險化學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災害、建筑坍塌、生產安全事故、空難、爆炸及恐怖事件等重大災害事故和群眾遇險事件的應急救援工作,并參與配合處置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質災害、森林草原火災等自然災害,礦山、水上事故,重大環境污染、核與輻射事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等?! ?br />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政府專職消防隊參加火災以外的其他重大災害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現場最高指揮員應當作為政府成立的現場臨時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的成員?! ?br />
第五十五條 消防救援指揮應當納入各級人民政府建立的綜合應急救援指揮平臺,互聯共享公安、道路交通、氣象、公共衛生、環境監測、海上搜救、電力、防汛防旱防風、抗震救災、森林防火、燃氣等信息,實現統一調度、指揮和協調?! ?br />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專職消防隊應當熟悉轄區內的交通道路、消防水源、重點單位和重大危險源等基本情況,開展實地演練和防火檢查,提高演練的針對性和滅火救援實戰能力,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br />
通信管理部門、電信業務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應急通信保障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根據消防救援機構應急指揮通信需求加強通信保障,確?,F場應急指揮通信暢通?! ?br />
第五十六條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承擔執行緊急任務的車輛免交車輛通行費。交通管理指揮人員應當保證承擔執行緊急任務的車輛快速通行?! ?br />
因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車輛而違反交通管理有關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不予處罰?! ?br />
第五十七條 因執行火災撲救或者應急救援任務發生交通事故,消防交通工具功能正常且未造成人員傷亡的,現場處置的交通管理指揮人員可以在固定現場證據后先予放行,任務執行完畢后再進行交通事故處理?! ?br />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在執行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任務時,可以對占用消防車通道并影響消防車通行的障礙物予以清理。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加強監督檢查。在組織安全生產和平安建設檢查或者考核時,應當檢查考核消防安全工作,并聽取消防救援機構的意見。在火災多發季節、重大節日、重大活動前或者期間,應當組織消防安全檢查,對重大消防問題或者火災隱患實行專項督辦?! ∠谰仍畽C構應當加強消防安全事中事后監管,制定年度檢查計劃,對單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抽查,明確抽查范圍、抽查事項和抽查細則,合理確定抽查比例和頻次,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檢查人員,并按照規定向社會公開抽查情況和檢查結果?! ?br />
消防救援機構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書面委托鄉鎮、街道等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對違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消防救援機構對受委托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br />
第五十九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定期組織消防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單位消防安全檢查的情況應當記錄,存檔備查?! ?br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定期對本系統、本行業的消防安全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檢查情況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依法督促、指導本系統、本行業相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并加強考核,推行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 ?br />
第六十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依法受理、及時查處單位和個人對火災隱患、消防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并在十五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舉報人,同時將查處情況抄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 ?br />
第六十一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加強對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火災隱患,應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隱患,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應當依法處理?! ?br />
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消防安全信用監管,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將相關信息記入社會信用記錄,依法實施守信激勵、失信懲戒?! ?br />
第六十三條 消防救援機構及應急管理、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共享和執法協作機制,加強在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消防監督檢查、火災隱患排查治理、火災事故調查、違法行為處罰、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協作。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br />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常閉式防火門處于開啟狀態、在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的;
(二)公共交通工具未按照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三)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時間進行電焊、氣焊、氣割、砂輪切割和油漆等具有火災危險的施工、維修作業的;
(四)未按照要求對自動消防設施進行檢測、維護保養的;
(五)消防控制室未按照規定安排專人值班的?! ?br /> 第六十六條 物業服務人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br />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并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