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干部應知應會法律法規共性內容清單
一、憲法及其相關法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
8.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
9.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10.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11.反分裂國家法
1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三、黨內法規
1.中國共產黨章程
2.中國共產黨工作機關條例(試行)
3.中國共產黨支部工作條例(試行)
4.黨政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規定
5.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
6.黨委(黨組)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規定
7.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
8.中國共產黨黨委(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規則
9.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
10.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
11.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12.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
13.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
14.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規定
四、地方性法規
1.防城港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2.防城港市海岸帶保護條例
3.防城港市防城江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
4.防城港市京族文化保護條例
5.防城港市農貿市場管理條例
領導干部應知應會法律法規知識點
第一部分 習近平法治思想
1.2020年11月召開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是第一次以黨中央工作會議形式研究部署全面依法治國工作的重要會議。這次會議最重要的成果,就是順應黨心民心和時代要求,確立了習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國工作中的指導地位。
2.我們黨歷來重視法治建設。早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我們黨就領導制定了井岡山《土地法》、《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陜甘寧邊區憲法原則》以及大量法律法令,建立了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偵查機關,創造了“馬錫五審判方式”、人民調解制度等。
3.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專題研究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作出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規劃了全面依法治國的總藍圖、路線圖、施工圖。這是我們黨的歷史上第一次專題研究、專門部署全面依法治國的中央全會,在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
4.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最大優勢,是社會主義法治最根本的保證。
5.黨和法的關系是一個根本問題,處理得好則法治興、黨興、國家興;處理得不好,則法治衰、黨衰、國家衰。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法治是一致的,社會主義法治必須堅持黨的領導,黨的領導必須依靠社會主義法治。
6.把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起來,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一條基本經驗。黨的領導是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根本保證,人民當家作主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本質特征,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式。
7.在我國政治生活中,黨是居于領導地位的,加強黨的集中統一領導,支持人大、政府、政協和監察委、法院、檢察院依法依章程履行職能、開展工作、發揮作用。
8.法是黨的主張和人民意愿的統一體現,必須加強黨對立法工作的領導,完善黨委領導、人大主導、政府依托、各方參與的立法工作格局。
9.凡立法涉及重大體制和重大政策調整的,必須報黨中央討論決定。黨中央向全國人大提出憲法修改建議,依照憲法規定的程序進行憲法修改。法律制定和修改的重大問題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黨中央報告。
10.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決定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這是我們黨歷史上第一次設立這樣的機構。
11.全面依法治國,必須堅持依法治國和依規治黨有機統一,加快形成覆蓋黨的領導和黨的建設名方面的黨內法規體系。
12.不斷完善以“1+4” 為基本框架的黨內法規體系,即在黨章之下分為黨的組織法規制度、黨的領導法規制度、黨的自身建設法規制度、黨的監督保障法規制度四大板塊。
13.黨的各級組織和廣大黨員干部不僅要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更要踐行黨的宗旨,堅決同違法亂紀行為作斗爭。
14.全面依法治國最廣泛、最深厚的基礎是人民。要充分調動人民群眾投身依法治國實踐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使全體人民都成為社會主義法治的忠實崇尚者、自覺遵守者、堅定捍衛者,使尊法、信法、守法、用法、護法成為全體人民的共同追求和自覺行動。
15.法治不僅要求完備的法律體系、完善的執法機制、普遍的法律遵守,更要求公平正義得到維護和實現。必須牢牢把握社會公平正義這一法治價值追求,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項法律制度、每一個執法決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16.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是憲法的核心內容,憲法是每個公民享有權利、履行義務的根本保證。要保證憲法和法律實施,擴大人民有序政治參與,保證人民依法實行民主選舉、民主協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不斷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
17.民法典調整規范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這是社會生活和經濟生活中最普通、最常見的社會關系和經濟關系,涉及經濟社會生活方方面面,同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密不可分,同各行各業發展息息相關。
18.堅持黨的領導,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貫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三個方面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核心要義,規定和確保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制度屬性和前進方向。
19.解釋憲法,是憲法賦予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重要職責。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和國家有關監督機關要擔負起憲法和法律監督職責,加強對憲法和法律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健全監督機制和程序,堅決糾正違憲違法行為。
20.通過憲法法律確認和鞏固國家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并運用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有效保障了國家治理體系的系統性、規范性、協調性、穩定性。
21.堅持改革決策和立法決策相統一、相銜接,立法主動適應改革需要,積極發揮引導、推動、規范、保障改革的作用,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據,改革和法治同步推進,增強改革的穿透力。
22.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共同構成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憲法是國家根本法,是全國各族人民共同意志的體現,是特別行政區制度的法律淵源?;痉ㄊ歉鶕椃ㄖ贫ǖ幕痉?,規定了在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和政策,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法律化,制度化。
23.必須堅持以憲法為最高法律規范,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加強重點領域、新興領域、涉外領域立法,把國家各項事業和各項工作納入法制軌道,實現國家和社會生活制度化、法制化。
24.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就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貫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形成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形成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實現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25.提高立法質量這個關鍵,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努力使每一項立法都符合憲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擁護,以良法促進發展、保障善治。
26.推進全面依法治國,法治政府建設是重點任務和主體工程,對法治國家、法治社會建設具有示范帶動作用。
27.各級政府必須堅持在黨的領導下、在法治軌道上開展工作,創新執法體制,完善執法程序,推進綜合執法,嚴格執法責任,建立權責統一、權威高效的依法行政體制,加快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智能高效、廉潔誠信、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
28.加大決策合法性審查力度,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參與決策過程、提出法律意見應當成為依法決策的重要程序,保證法律顧問在制定重大行政決策、推進依法行政中發揮積極作用。
29.嚴格執法資質,嚴格實行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未經執法資格考試合格,不得授予執法資格,不得從事執法活動。
30.完善執法程序,健全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明確具體操作流程,嚴格執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探索實行跨領域跨部門綜合執法,建立執法隊伍主管部門和相關行業管理部門相互支持密切配合,信息共享的聯動機制。
31.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嚴格確定不同部門及機構、崗位執法人員執法責任和責任追究機制。
32.全面推行法官、檢察官辦案責任制,統一規范法官、檢察官辦案權限。加強審判權、檢察權運行監督管理,明確法院院長、庭長和檢察院檢察長、業務部門負責人監督管理權力和責任,健全審判人員、檢察人員權責清單。
33.推動大數據、人工智能等科技創新成果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完善“互聯網+訴訟”模式,加強訴訟服務設施建設,全面建設集約高效、多元解紛、便民利民、智慧精準、開放互動、交融共享的現代化訴訟服務體系。
34.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須堅持全民守法,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必須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任何公民、社會組織和國家機關都要以憲法法律為行為準則,依照憲法法律行使權利或權力、履行義務或職責。
35.普法工作要緊跟時代,在針對性和實效性上下功夫,通過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宣傳普及憲法法律,不斷提升全體公民法治意識和法治素養,使法治成為社會共識和基本準則。
36.推進全民守法,必須健全普法宣傳教育機制。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加強對普法工作的領導,實行國家機關“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建立法官、檢察官行政執法人員,律師等以案釋法制度,加強普法講師團、普法志愿者建設。
37.將黨的領導和我國社會主義制度優勢轉化為社會治理效能,完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社會治理體制。
38.建立健全行政糾紛解決體系,推動構建行政調解、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有機銜接的糾紛解決機制,發揮行政機關化解矛盾糾紛的“分流閥”作用。
39.牢牢抓住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這條主線,不斷豐富和完善新時代中國國際法理論體系,以建設性態度積極參與國際規則制定,推動國際法治朝著更加公正合理方向發展。
40.涉外法治工作必須加快戰略布局,掌握主動權。強化法治思維,運用法治方式,有效應對挑戰、防范風險,綜合利用立法、執法、司法等手段開展斗爭,堅決維護國家主權、尊嚴和核心利益。
41.要把法治應對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提高涉外工作法治化水平。司法、外交、商務、援外等部門要加強協調和配合,及時了解掌握最新情況,從法治上有效應對各種國際摩擦糾紛。
42.聯合國憲章宗旨和原則是處理國際關系的根本遵循,也是國際秩序穩定的重要基石,必須毫不動搖加以維護。要堅持按照聯合國憲章宗旨、原則和國際關系準則,按照事情本身的是非曲直處理問題,釋放正能量,推動建設相互尊重、公平正義、合作共贏的新型國際關系。
43.我國專門的法治隊伍主要包括在人大和政府從事立法工作的人員,在行政機關從事執法工作的人員,在司法機關從事司法工作的人員。
44.對法治專門隊伍的管理必須堅持更嚴標準、更高要求。要把強化公正廉潔的職業道德作為必修課,教育引導執法司法人員自覺用職業道德約束自己。
45.完善從符合條件的律師、法學專家中招錄立法工作者、法官、檢察官、行政復議人員制度。建立健全立法、執法、司法部門干部和人才常態化交流機制,加大法治專門隊伍與其他部門具備條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力度。
46.加強律師行業黨的建設,擴大黨的工作覆蓋面,切實發揮律師事務所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構建社會律師、公職律師、公司律師等優勢互補、結構合理的律師隊伍。
47.黨政主要負責人要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這是推進法治建設的重要組織保證。各級黨政主要負責人要對法治建設重要工作親自部署、重大問題親自過問、重點環節親自協調、重要任務親自督辦。
48.領導干部做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模范,也要靠制度保證,包括建立法律顧問制度、設立公職律師、完善黨政部門依法決策機制、建立行政機關內部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等一系列制度安排。
49.黨政主要負責人應當將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情況年終述職內容,上級黨委應當對下級黨政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情況開展定期檢查、專項督查。上級黨委應當將下級黨政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情況納入政績考核指標體系。
50.全黨全國要把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作為一項長期政治任務,持續推進、不斷深化,持之以恒、久久為功。要引導廣大黨員干部群眾不斷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強化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的自覺性、堅定性。
第二部分 憲法
51.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52.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
53.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和諧關系。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為。
54.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55.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社會主義公有制消滅剝削人的制度,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
56.國有經濟,即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力量。國家保障國有經濟的鞏固和發展。
57.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利用土地。
58.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國家保護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國家和集體的財產。
59.公民的合法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60.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家加強經濟立法,完善宏觀調控。國家依法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61.集體經濟組織在遵守有關法律的前提下,有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集體經濟組織實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規定選舉和罷免管理人員,決定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
62.中華人民共和國允許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投資,同中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進行各種形式的經濟合作。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企業和其他外國經濟組織以及中外合資經營的企業,都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其合法權利和利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
63.一切國家機關實行精簡的原則,實行工作責任制,實行工作人員的培訓和考核制度,不斷提高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反對官僚主義。
64.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
65.國家工作人員就職時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66.國家維護社會秩序,鎮壓叛國和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制裁危害社會治安、破壞社會主義經濟和其他犯罪的活動,懲辦和改造犯罪分子。
67.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護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
68.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69.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70.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7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7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國家完善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
73.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
7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75.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干部。
76.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77.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78.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79.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80.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圣職責。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
8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8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修改憲法;
(2)監督憲法的實施;
(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4)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5)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6)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7)選舉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
(8)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9)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10)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11)審查和批準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12)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13)批準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
(14)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
(15)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
(16)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83.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法律和其他議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8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85.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必須模范地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參加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同原選舉單位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聯系,聽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
86.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國事活動,接受外國使節;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派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批準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
87.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
88.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
89.省、直轄市、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下一級的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
90.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的遵守和執行;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通過和發布決議,審查和決定地方的經濟建設、文化建設和公共事業建設的計劃。
91.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項;監督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不適當的決議;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決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任免;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罷免和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個別代表。
92.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
93.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保護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遺產,發展和繁榮民族文化。
94.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國家計劃的指導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經濟建設事業。國家在民族自治地方開發資源、建設企業的時候,應當照顧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
95.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是最高監察機關。國家監察委員會領導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上級監察委員會領導下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
96.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97.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98.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99.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100.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五星紅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是《義勇軍進行曲》。
第三部分 黨內法規
101.中國共產黨是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鋒隊,同時是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的先鋒隊,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代表中國先進生產力的發展要求,代表中國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代表中國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黨的最高理想和最終目標是實現共產主義。
102.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發展更加廣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切實保障人民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的權利。
103.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建設,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思想,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弘揚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創新為核心的時代精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社會主義榮辱觀,增強民族自尊、自信和自強精神,抵御資本主義和封建主義腐朽思想的侵蝕,掃除各種社會丑惡現象,努力使我國人民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人民。
104.發展是我們黨執政興國的第一要務。必須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
105.中國共產黨維護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積極培養、選拔少數民族干部,幫助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發展經濟、文化和社會事業,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實現各民族共同團結奮斗、共同繁榮發展。
106.中國共產黨同全國各民族工人、農民、知識分子團結在一起,同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各民族的愛國力量團結在一起,進一步發展和壯大由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擁護祖國統一和致力于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愛國者組成的最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
107.黨的思想路線是一切從實際出發,理論聯系實際,實事求是,在實踐中檢驗真理和發展真理。
108.我們黨的最大政治優勢是密切聯系群眾,黨執政后的最大危險是脫離群眾。黨風問題、黨同人民群眾聯系問題是關系黨生死存亡的問題。
109.新形勢下,黨面臨的執政考驗、改革開放考驗、市場經濟考驗、外部環境考驗是長期的、復雜的、嚴峻的,精神懈怠危險、能力不足危險、脫離群眾危險、消極腐敗危險更加尖銳地擺在全黨面前。
110.年滿十八歲的中國工人、農民、軍人、知識分子和其他社會階層的先進分子,承認黨的綱領和章程,愿意參加黨的一個組織并在其中積極工作、執行黨的決議和按期交納黨費的,可以申請加入中國共產黨。
111.預備黨員必須面向黨旗進行入黨宣誓。誓詞如下:我志愿加入中國共產黨,擁護黨的綱領,遵守黨的章程,履行黨員義務,執行黨的決定,嚴守黨的紀律,保守黨的秘密,對黨忠誠,積極工作,為共產主義奮斗終身,隨時準備為黨和人民犧牲一切,永不叛黨。
112.黨的各級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的委員會集體討論,作出決定;委員會成員要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
113.黨的全國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中央委員會召集。中央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級組織提出要求,全國代表大會可以提前舉行;如無非常情況,不得延期舉行。
114.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代表大會,設區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會,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的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
115.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至五年?;鶎游瘑T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的書記、副書記選舉產生后,應報上級黨組織批準。
116.黨支部是黨的基礎組織,擔負直接教育黨員、管理黨員、監督黨員和組織群眾、宣傳群眾、凝聚群眾、服務群眾的職責。
117.黨的紀律主要包括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
118.對黨員的紀律處分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119.留黨察看最長不超過兩年。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黨員經過留黨察看,確已改正錯誤的,應當恢復其黨員的權利;堅持錯誤不改的,應當開除黨籍。
120.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準;如果涉及的問題比較重要或復雜,或給黨員以開除黨籍的處分,應分別不同情況,報縣級或縣級以上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批準。
121.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是黨內監督專責機關,主要任務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黨的委員會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122.黨內法規是黨的中央組織,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以及黨中央工作機關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體現黨的統一意志、規范黨的領導和黨的建設活動、依靠黨的紀律保證實施的專門規章制度。
123.黨章是最根本的黨內法規,是制定其他黨內法規的基礎和依據。
124.凡是涉及創設黨組織職權職責、黨員義務權利、黨的紀律處分和組織處理的,只能由黨內法規作出規定。
125.黨內法規的名稱為黨章、準則、條例、規定、辦法、規則、細則。
126.準則對全黨政治生活、組織生活和全體黨員行為等作出基本規定。條例對黨的某一領域重要關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規定。規定、辦法、規則、細則對黨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的要求和程序等作出具體規定。
127.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以及黨中央工作機關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可以使用規定、辦法、規則、細則的名稱。
128.黨內法規制定工作由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日常工作由中央書記處負責。中央辦公廳承擔黨內法規制定的統籌協調和督促指導工作。
129.根據黨中央授權,就應當制定中央黨內法規的有關事項,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以及黨中央工作機關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可以先行制定黨內法規,待條件成熟時再制定中央黨內法規。
130.涉及兩個以上部委職權范圍的事項,有關部委應當聯合制定黨內法規或者提請黨中央制定中央黨內法規。制定黨內法規涉及政府職權范圍事項的,可以由黨政機關聯合制定。
131.制定黨內法規應當統籌進行,科學編制黨內法規,制定工作五年規劃和年度計劃,突出重點、整體推進,構建內容科學、程序嚴密、配套完備、運行有效的黨內法規體系。
132.中央黨內法規按其內容一般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以及中央有關部門等起草,綜合性黨內法規由中央辦公廳協調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以及中央有關部門等起草或者成立專門起草小組起草。特別重要的中央黨內法規由黨中央組織起草。
133.黨內法規草案形成后,應當廣泛征求意見。征求意見范圍根據黨內法規草案的具體內容確定,必要時在全黨范圍內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時應當注意聽取黨代表大會代表和基層黨員、干部以及有關專家學者的意見。與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黨內法規草案,應當充分聽取群眾意見。
134.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草案,由黨委全體會議或者常委會會議審議批準。
135.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采用黨委文件或者黨委辦公廳文件形式發布。
136.黨內法規除涉及黨和國家秘密不得公開或者按照有關規定不宜公開外,應當在黨報黨刊、重點新聞網站、門戶網站等黨的媒體上公開發布。
137.實際工作迫切需要但還不夠成熟的黨內法規,可以先試行。試行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
138.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以及黨中央工作機關制定的黨內法規的效力高于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黨內法規不得同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以及黨中央工作機關制定的黨內法規相抵觸。
139.不同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對同一事項作出的規定相沖突的,提請黨中央處理。
140.同一制定機關制定的黨內法規,一般規定與特別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舊的規定與新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141.中央黨內法規由黨中央或者授權有關部委解釋,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以及黨中央工作機關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由制定機關解釋。
142.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以及黨中央工作機關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應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內報黨中央備案。中央辦公廳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具體審查工作。
143.制定機關應當及時修改滯后于實踐發展的黨內法規。視情況可以采取修訂、修正案或者修改決定等方式修改,對相關聯的黨內法規可以開展集中修改。
144.保證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同黨章和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相一致,同憲法和法律相一致,維護黨內法規制度體系的統一性和權威性。
145.黨內規范性文件是指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約束力、可以反復適用的決議、決定、意見、通知等文件,包括貫徹執行黨中央決策部署、指導推動經濟社會發展、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加強和改進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文件。
146.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備案,應當做到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
147.應當備案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內由制定機關報送中央備案,聯合發布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由主辦機關報送中央備案。具體工作由制定機關或者主辦機關所屬負責法規工作的機構承擔。
148.中央辦公廳承辦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備案工作,具體事務由中央辦公廳法規工作機構辦理。
149.每年1月31日前,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應當將上一年度發布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目錄,送中央辦公廳法規工作機構備查。
150.建立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與國家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銜接聯動機制。
第四部分 民法典
151.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152.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153.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154.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155.自然人的出生時間和死亡時間,以出生證明、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準;沒有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以上記載時間的,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
156.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157.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158.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159. 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160.自然人從事工商業經營,經依法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可以起字號。
161.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16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1)法人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或者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法人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
(3)法人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法人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登記證書,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163. 以取得利潤并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為目的成立的法人,為營利法人。營利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等。
164.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所取得利潤的法人,為非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
165.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166.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167.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礙;(3)消除危險;(4)返還財產;(5)恢復原狀;(6) 修理、重作、更換;(7)繼續履行;(8)賠償損失;(9)支付違約金;(10)消除影響、恢復名譽;(11)賠禮道歉。
168.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169.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170.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171.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
172.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173.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174.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175.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17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177.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178.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179.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180.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181.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182. 合理實施下列行為的,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
(1)為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在必要范圍內使用肖像權人已經公開的肖像;
(2)為實施新聞報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3)為依法履行職責,國家機關在必要范圍內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4)為展示特定公共環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5)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其他行為。
183.國家機關、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于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184.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185.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186.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187.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188.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189.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190.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采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范圍內采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
19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192.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193.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194.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195.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196.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197.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與機動車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與機動車使用人承擔連帶責任。
198.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和個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隱私和個人信息,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199.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200.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赡芗雍Φ慕ㄖ锸褂萌搜a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